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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 ) 3.变更票据上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 4.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5.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 ) 6.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 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银行支付结算业务。 ( ) 8.填写票据时,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只能用正楷填写。 ( ) 9.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总行备案。( ) 10.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11.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1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也应该写“整”(或“正”)字。 ( ) 13.银行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 14.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 1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 1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金额大写必须使用汉字。 ( ) 17.为保障收款人的权益,当付款人所开立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收款人所出示的票据或结算凭证时,银行应为其垫付不足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待付款人开立账户资金补足后予以扣除。( ) 18.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不必报经其他机关批准就可执行其制定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 ) 19.填写票据时,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可以用行书填写。( ) 20.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一般不应更改,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加盖单位或个人签章证明,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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