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三章(2节)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16-04-11 17:44  编辑:hqh
0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住所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 11 个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本文网址:http://www.k51.com.cn/info/zkjcy/ksfd/cjfg/160411_3834.html
选择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