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

发布于 2016-03-02 17:30  编辑: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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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 

一.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四.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五.(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③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④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⑤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六.(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③守法合规原则。 

④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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