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练习: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发布于 2018-07-24 15:41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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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练习: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将在9月15、16日进行,目前,各省报告公告已公布,各位考生可关注各省人事考试网或关注考无忧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下列是考无忧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练习: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供各位考生参考!


【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根据《担保法》,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  )。[2014年真题]

A.效力待定

B.可变更

C.无效

D.可撤销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合同是(  )订立的合同。[2012年真题]

A.债权人与债务人

B.债务人和保证人

C.债权人与保证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3.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2015年真题]

A.一般保证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2009年真题]

A.厂矿的职能部门

B.有限责任公司

C.政府机关

D.某高等学校

参考答案:B

解题思路:

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下列组织不可以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B.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D.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保证人或债务人追偿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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