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有哪些规定?

发布于 2018-01-16 16:50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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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三、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化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活动。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五、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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