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练习: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发布于 2018-07-24 15:32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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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练习: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将在9月15、16日进行,目前,各省报告公告已公布,各位考生可关注各省人事考试网或关注考无忧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下列是考无忧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练习: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供各位考生参考!


【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下列关于本案支付货款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其三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B

解题思路: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合同的债也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2.关于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对于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B.对于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建筑材料的交付,材料供应商是债权人

C.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扰乱居民,不会有债的发生

D.材料供应商为施工企业自愿保管财物不会产生债

参考答案:A

解题思路:

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B项,对于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建筑材料的交付,材料供应商是债务人。C项,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D项,材料供应商为施工企业自愿保管财务,双方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产生合同之债。


3.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其应当承担(  )责任。[2012年真题]

A.合同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

参考答案:D

解题思路: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与甲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甲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乙材料供应商。关于该货款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只能由法院确定归属

B.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材料供应商返还不当得利

C.乙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给甲材料供应商

D.甲材料供应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乙材料供应商返还

参考答案:B

解题思路: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题中,乙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货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施工企业。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故甲材料供应商只能依据其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向施工企业主张货款,而不能要求乙材料供应商返还。


5.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2011年真题]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A

解题思路:

债的产生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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