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中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四、政府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安全许可证: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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