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1)三类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的认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①建筑电工;②建筑架子工;③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④建筑起重机械司机;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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