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答: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动,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绝不意味着可以搞“以包代管”。过分强调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的自主权,过度下放管理权限.将会削弱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能力,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经营风险。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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