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点:索赔的分类

发布于 2017-08-23 14:18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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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分类是2017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其中的一个考点。为了方便考生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点进行查询,下面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点__索赔的分类


索赔的分类知识点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3)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4)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二)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费用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三)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期索赔;

(2)工程加速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7)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四)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1)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的索赔;

(2)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

(3)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引起的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3)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4)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的偿付;

(5)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6)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7)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1)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2)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4.关于工期的索赔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

(2)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3)赶工费用的索赔。

 

(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1.索赔费用和利润

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发生下列损害业主权益或违约的情况时,业主可索赔费用和(或)利润:

(1)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

(2)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

(3)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进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则业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类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赔成本及利润;

(4)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绝接收,在承包商自费修复后,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5)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扣除或索赔相应的费用;

(6)由于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发生变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向承包商索赔;

(7)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运输道路、桥梁等的破坏;

(8)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9)严重违背合同(如工程进度一拖再拖,质量经常不合格等),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明显改进时,业主可没收履约保函。

2.索赔工期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规定,当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即某项缺陷或损害使工程、区段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时,业主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区段的缺陷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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