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发布于 2017-08-15 11:46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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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知识点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有利于发挥具有较强技术力量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按照2003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三)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

(四)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请求赔偿,在总包或分包进行赔偿后,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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