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发布于 2017-08-15 11:30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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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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