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发布于 2017-08-15 11:22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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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知识点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12个、36个),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的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增自学)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重新核定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8)(9)(10)自看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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