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发布于 2017-08-15 11:14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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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知识点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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