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八章:政府会计基础

发布于 2017-12-14 11:31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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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一章:会计概述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二章:资产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三章:负债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五章:收入、 费用和利润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六章:财务报表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七章:管理会计基础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八章:政府会计基础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八章:政府会计基础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章:基本要求

(一)掌握政府会计主体

(二)掌握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及目标

(三)掌握政府会计核算一般要求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四)掌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五)掌握事业单位会计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核算

(六)掌握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的核算

(七)熟悉政府会计改革的任务和标准体系

(八)熟悉政府财务报告

(九)了解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和目标

(十)了解政府会计改革的基本原则

(十一)了解政府决算报告

(十二)了解事业单位会计特点

(十三)了解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构成、编制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章: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一、政府会计概述

(一)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和目标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以下称《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总体目标是通过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会计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二是坚持继承发展,注重改革创新;三是坚持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四是做好总体规划,稳妥有序推进。

(三)政府会计改革的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夯实政府财务报告核算基础,为中长期财政发展、宏观调控和政府信用评级服务。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是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以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为基础,采用科学方法,系统分析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成本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水平。充分利用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识别和管理财政风险,更好地加强政府预算、资产和绩效管理,并将政府财务状况作为评价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四)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组成。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

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政府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体系及编制说明等,与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改革方案》指出,政府会计科目设置要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预算会计科目应准确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科目应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

二、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政府会计主体

《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即“政府会计主体”)。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基本准则》。

(二)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及目标

《基本准则》确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1.“双功能”。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预算收入和全部预算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务会计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2.“双基础”。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3.“双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政府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3.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4.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5.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四)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1.可靠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全面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3.相关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4.及时性。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5.可比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可理解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7.实质重于形式。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五)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1.资产。

(1)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2)资产类别。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3)资产的确认条件。

符合政府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是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4)资产的计量属性。

政府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2.负债。

(1)负债的定义。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2)负债的分类。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3)负债的确认条件。

符合政府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负债的计量属性。

政府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3.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其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4.收入。

(1)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2)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是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三是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费用。

(1)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2)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是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三是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六)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1.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3.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七)政府财务报告

1.政府财务报告的构成和内容。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2.政府财务报告编报。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八)政府决算报告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二节 事业单位会计

本章重点以财政部2012年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介绍事业单位会计的有关内容。

一、事业单位会计特点

相对于企业而言,事业单位会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类。

(四)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二、资产和负债

(一)资产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指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是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根据收到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确认收入并增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用额度时作冲减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处理。

2.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短期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3.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年度终了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即反映结转下年使用的用款额度。

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4.存货。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作为存货核算。

事业单位的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5.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长期投资增加时,应当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其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事业单位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6.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为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采用双分录的形式。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在实际支付购买价款时确认为当期支出或减少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计提折旧时,逐期减少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7.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增加或减少时,应当相应增加或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8.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增加或减少时,应当相应增加或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在计提摊销时,逐期减少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二)负债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缴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预收款项、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1.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事业单位实际支付借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其他支出。

2.应缴款项。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5.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利息计入其他支出,如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专门借款,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在列支的同时还应资本化。

6.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三、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一)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1.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期末,事业单位应当将财政补助收入和对应的财政补助支出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年末,应当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

2.财政补助结余。

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年末,事业单位应当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1.非财政补助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期末,事业单位应当将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支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年末,完成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结转后,事业单位应当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或留归本单位使用,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部分应当结转至事业基金。

2.非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两个组成部分。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期末,事业单位应当结转本期事业收支。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期末,事业单位应当结转本期经营收支。年末,如“经营结余”科目为贷方余额,将余额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即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和“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后,要按照规定进行结余分配,计提企业所得税和专用基金。然后,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结转至事业基金。

(三)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四)非流动资产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冲销该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五)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四、收入与支出

(一)收入

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取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二)支出

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

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事业单位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

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取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五、财务报表

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

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其中,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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