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汕头市市直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
三、审批对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汕头市市直中介机构
四、审批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申请资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及证明材料;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营业执照;
9.代理记账委托协议范本。
注: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审批机关:
汕头市财政局
邮箱:stczkj@126.com
电话:88179769 传真:88179770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1810室会计科
七、办事流程:
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写并自行打印《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后,按申请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申请受理后,在办事时限内向管理机构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变更登记、年度登记、补发证书、换发证书、注销证书都在此网办理)。
八、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九、监管措施:
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4月30之前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网站填写年度登记并自行打印《代理记账年度登记表》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年度登记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4.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