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09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期为2年,每年收取租金40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末收取。 (2)2010年1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6 000万元。 (3)2010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 600万元。 (4)2011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 300万元。 (5)2012年1月1日,租赁期届满,A公司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为了提高该写字楼的租金收入,A公司决定于当日起对该写字楼进行装修改良。 (6)2012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改良工程完工,共发生支出60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完毕,即日按照租赁合同出租给C公司。 (7)对于该项房地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8)各期租金均已按期收到;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假定投资性房地产改良期间税法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1、编制A公司2011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2、编制A公司2012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3、编制A公司2010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
参考答案: ①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②2011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6 300万元,计税基础=6 000-(6 000/30)×2=5 6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200万元,期末余额=(6 300-5 600)×25%=175(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①将投资性房地产转入改良: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63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000
——公允价值变动 300
②发生改良支出: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③改良工程完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9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6900
①2010年1月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000
贷:开发产品 6000
②2010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③2010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6 600万元,计税基础=6000-6000/30=58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