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均为0,2016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2016年发生以下事项:(1)2016年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债利息收入为50万元。(2)2016年5月份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罚款20万元。(3)2016年6月30日购入某生产设备,购买价款为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无其他相关税费发生。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4)2016年7月从二级市场上购入某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包括成本180万元和公允价值变动20万元。(5)2016年年初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0,2016年年末存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6)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发生额,并作出相关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2016年12月31日,上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0/5×6/12=90(万元),计税基础=100-100×2/5×6/12=8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18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万元;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计税基础=900+100=1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则2016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00×25%=25(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0×25%+20×25%=2.5+5=7.5(万元)(其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为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7.5-5)-25=-2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50+20-10+100=2060(万元);
应交所得税=2060×25%=515(万元);
所得税费用=515-22.5=492.5(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4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其他综合收益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1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