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档案:
(1)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2)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4.注意事项:
(1)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以便备查
(2)对于消防档案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中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有关燃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等;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