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第十七条 准考证号

发布于 2020-11-11 15:50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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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版)》

第十七条  准考证号 


1.准考证号在新生首次报考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生成规则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2.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在网上申请合并成绩,将多个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合并到已注册的准考证号上, 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否则将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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