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2)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3)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5.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6.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7.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8.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0.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1.上市公司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未达到50%的,中国证监会可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财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12.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帮公告。
13.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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