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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后取得的水费发票不一样了?中级会计考试需关注

发布于 2018-03-20 14:51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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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后取得的水费发票不一样了?中级会计考试需关注


四、通行费不同方式、不同时点发票抵扣看得清!


(一)政策依据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


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2、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3、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通行费的抵扣问题,已经有新的突破了:

1、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可以凭取得的电子发票抵扣增值税;


2、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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