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报表列示改进建议
银行理财产品在报表中列示为何种资产。最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已于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资产应当分别以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示。 如归为流动资产,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作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
对比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特征, 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应该划分为流动资产。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属于非流动资产, 但大部分理财产品的期限一般都短于一年,上市公司将本应归属于流动资产的理财产品列示在非流动资产下,直接造成资产的分类不正确。
如果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年底余额很大,这样将严重歪曲企业的资产结构,进一步则会影响到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处理及列示》论文建议,将上市公司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流动资产” 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解释。
日常核算上,企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本单位的自身特点、所处行业、业务种类和实际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或合并。
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新设一级科目 “其他流动资产” ,下设二级科目 “银行理财产品”。 购入理财产品, 借记 “其他流动资产”, 这样日常核算和期末报表列示也就实现了统一, 大大方便了会计人员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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