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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应付“未付货款”是否应作为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于 2018-03-03 15:55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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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年应付“未付货款”是否应作为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情简介

2017年税务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3月购入一批价值80余万元的材料,直到2016年底仍未支付该笔货款,一直挂在往来账上。经询问得知该笔货款之所以没有支付,是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都与合同规定的不完全一致,因此与供货商产生纠纷。稽查人员认为该笔未付货款应当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不同意。


争论焦点:三年应付未付货款是否应作为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稽查人员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据此可以推断,债务人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款项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超过三年时间债务人即可取得时效利益。。


甲公司观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主要针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而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稽查人员要求将该笔货款确认收入不交税款的决定于法无据。更何况如果按稽查人员的要求缴纳了税款,那么以后纠纷解决支付该笔货款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退税?


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关键是应付货款是否无法支付。就企业而言,强调该笔货款肯定要支付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基于此,企业不会主动收集和向税务机关提供无法偿付的证据。就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或推断作出决定;二是对作出决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决定的正确性。


就本案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明确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法并未明确,也没有三年以上计入收入的时间规定。


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取得该笔货款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证据。比如债权人破产、倒闭或死亡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否则,即便长时间挂账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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