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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门问题!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有关联?

发布于 2018-03-03 14:56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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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门问题!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有关联?


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有关联?


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以下三种企业类型分别计算:

1. 一般企业:按照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口径“视同销售收入”(5010视同销售表第1行)的合计数计算扣除限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般企业基础上,加上“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分别是5010视同销售表第23、27行)的合计数计算扣除限额。

3.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对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新《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主要也是为了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取数。在这一栏次打上“是”,就不受上述二种类型企业表间勾稽关系的限制。这里还需要明确的问题有:

(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是在一般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基础上,再加上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而不是只限于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

(2) 是不是只有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才能适用79号文件规定?也就是一般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或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能否适用该政策?这一点目前尚有争论,个人意见,79号文件和新申报表设计都没有强调必须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所以一般企业也适用该政策。

(3) 该政策只针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比照,参照当地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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