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的经验
“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的经验
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当前期申报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在本期开具发票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将前期已申报但于本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在开具发票栏填列的同时,把对应的销售额负数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冲减。当冲减的销售额大于本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时,“未开具发票”栏就会出现负数,此时须到纳税机关说明该栏目出现负数的原因并填写《比对异常转办单》,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手工申报。
案例说明
2017年8月份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30万元,其中,前期已申报未开具发票于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20万元,故应于本期“未开具发票”栏申报 -20万 销售额(回调),以避免重复纳税(假设本期无因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
附表填报如下图:
实际上,即使“未开具发票”栏目填列大于或等于零,也不意味着“未开具发票”栏就不包含前期已申报未开发票销售额且本期开具发票而回调的销售额。比如本期需要回调的销售额为-20万,本期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为30万元,“未开具发票”填列10万,这种情况虽然企业回调了20万,仍然因为“未开具发票”栏大于等于零而没有触发申报系统的异常比对功能,无须走异常比对程序。甚至,上图中的-20万销售额可以是本期回调的50万,本期因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30万,或者是-60万与40万……
然,戊戌新春,“未开具发票”栏因有文章指出2018年3月1日起不得填列负数而旺了起来(据说知名财税网红隔壁老王因憋不住多看了几遍相关文章耽误包饺子被老王大嫂痛扁了一顿)。缘起2017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税总发〔2017〕124号),该规程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注:总局已发文延至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第1点的销项比对规则:“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申报表勾稽公式:
销售额=开具发票销售额(包含专票和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暂且不考虑纳税调整检查销售额)
且比对规则要求:开具发票销售额≤销售额,否则从数学的角度看确实“未开具发票”栏不得为负数。
因此文章指出前期已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后期开具发票需要回调的销售额不能再填列在“未开具发票”栏,而应该在申报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其他发票”栏目冲减。在此,笔者无意争辩前期已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后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到底该在申报表的什么地方填报,因为其最终申报结果都是一样的,各地如何把握执行视乎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即可。
其实比对规则一直存在,这是防止纳税人滥用“未开具发票”栏目恶意冲减增值税销售额的有效纳税申报事中管理手段。124号文开篇就一口气作废了六项与增值税申报比对相关的老文件,旨在制定更为规范的申报比对操作规程,并不是改变申报表填报规则。规程对比对出现异常的各种情况,也一一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对异常得以解除,依然可以顺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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