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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能开票,转让方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18-03-03 11:5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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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能开票,转让方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1、全部转让,没问题,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结转至接收方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2、部分转让,有难度,对应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能结转到受让方继续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现在问题来了,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的是“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对于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及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其对应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能结转到受让方继续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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