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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中对纳税申报不同情形的处罚方式:第63及64条分析

发布于 2018-03-03 10:27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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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中对纳税申报不同情形的处罚方式:第63及64条分析


其次,我们综合来看,假定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是申报的数据是不真实的,换言之,也就是虚假申报。


这时候应适用六十三条还是六十四条,主要看结果。什么结果呢?是不是形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如果形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偷税,应适用《征管法》第63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仅仅是虚假申报,并没有形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应适用《征管法》第64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后,再来看另外一种情形。假定纳税人未没有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这又如何去适用法律责任呢?


当然,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首先面临的是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其次,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时候和上面第二种情形一样,还是要看结果。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典型的偷税行为,适用《征管法》第63条。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适用《征管法》第62条,按照“情节严重”来追究法律责任。


咱们前面说的几种情形都是未按期申报,接下来我们再来共同学习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下将来面临的处罚方式。


不申报不仅仅包括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来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于此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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