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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特殊的普通的合伙企业吗?

发布于 2018-03-02 16:56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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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特殊的普通的合伙企业吗?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与合伙制的主要区别在于两种:(1)所有者对债务所负个人责任的程度;(2)所有者转让自己利益份额的自由度。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会计事务所的债务,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对而言,有限责任会计师的事务所所负的责任就要小得多,事务所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他合伙人和雇员的失职行为也免负连带责任。


与有限责任制相比,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优势:(1)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制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2)合伙制能更有效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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