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3-02 14:50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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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笔记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实际征收率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答案】 A

【知识点】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解析】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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