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8年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3-02 14:27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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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8年考试笔记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序;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2)多个经营者

①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②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提示】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3)拒绝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行为;

(6)差别待遇: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提示】第(1)项属于强抢豪夺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存在正当理由,其他各项应当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方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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