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所信息发布办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2月26日
附件: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会协[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辽宁省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上一年度的信息。
第四条 列入信息发布范围的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排名前100家辽宁省境内的事务所,并按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序。
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以事务所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总额的同时,公布其中的鉴证业务收入和非鉴证业务收入。
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信息依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事务所财务报表。
事务所有分所的,按事务所汇总报表收入排序。
第五条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事务所可自愿参加按业务收入排序,并据以列入发布范围: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设立条件的;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省内事务所在本省内设立的分所。
第六条除发布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外,同时发布事务所的以下信息:
(一)处罚和惩戒情况,即,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二)事务所从业人员数量(不包括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
(三)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其中:
1.事务所具有考试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2.事务所具有高级职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3.事务所具有硕士以上(含)学历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4.事务所具有注册执业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5.事务所具有中注协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数量。
6.事务所具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数量。
7.事务所具有中注协资深执业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事务所党组织建立情况。
(五)事务所党组织关系在事务所的党员数量(包括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
(六)上一年度受到地市级以上(含)党委、人民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省级以上(含)党委组成部门、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纪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中注协、省注协表彰情况(有正式文件的)。
上述(二)至(五)项内容的信息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七条 事务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适时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所填列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对事务所填列和更新的信息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事务所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注协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符合第六条(一)、(六)项的情况。
第九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发布信息: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并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十条 省注协结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对事务所填列的信息进行检查。
必要时,省注协将委托事务所对全国业务收入前100家事务所设在辽宁省境内的分所、本省业务收入前100家事务所进行业务收入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后,如果发现事务所填列的信息不实,省注协应当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列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相关事务所信息,下一年不予发布相关信息。对相关事务所填报业务收入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上报省注协自律委员会按照《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暂行办法(试行)》作出惩戒。
第十二条 省注协理事会财务委员会和注册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事务所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省注协《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辽注师协[20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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