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税收手册:工资薪金个税(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例】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自2011年9月1日起,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即上述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按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 对个人购买有税优识别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5.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6.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 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额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个税,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应计入工薪收入纳个税。
8.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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