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思成理解: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及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那么与一般性税务处理便产生了不同,被合并企业未经清算,故而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但是在设计法规时给弥补的金额进行了限定。
为什么给这样的限定,思成认为应该是这样的思路或者思考:
1)既然所得税事项被母公司承担,那么其可弥补亏损就应该由被吸收归属于原被合并的资产组创造的价值来弥补;
2)原来老亏损,现在被合并了,赚多少钱,可以弥补多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干脆就给一个核定的思路,按照原来净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最长期间的国债利率作为这部分资产组创造的“利润”;
3)该思路计算的就是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
4)这个限额同时和被合并企业当年度的可弥补亏损进行对比,取较小值;
5)不然不给一个限定标准,就存在这样的空间,盈利企业天天收购巨亏企业,弥补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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