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一词的税法含义
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骗税”一词频繁出现。例如,《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3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但是,税法中的“骗税”,确切含义如何?在《税收征管法》中,只有两个条款出现了“骗”字,除了前述第52条第2款之外,还有第66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体系解释来看,税法中的“骗税”,有特定的含义,应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简称,因此,并非所有的欺骗都可以称为“骗税”。譬如,《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其行为手段中也包括欺骗,但造成税款损失结果的构成偷税,而非骗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在1995年曾下发一份《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其中规定: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尽管该规定只是一份司局的便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可以窥见官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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