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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地税绍市地税稽罚字〔2015〕91号

发布于 2018-02-28 15:2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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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地税绍市地税稽罚字〔2015〕91号


经我局于2015年06月15日至201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2年-2014年,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2012年合计金额47064.80元,2013年合计金额18194元,2014年合计金额12898元,未按照“其它所得”代扣代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9412.96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3638.80元,2014年个人所得税2579.60元。


2、2013年1月、2014年1月,在公司晚会中进行抽奖,支付奖品33600、131259元,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20元、26251.80元。2014年11月,在公司征文活动中支付奖品4762元,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2.40元。

以上合计未扣缴个人所得税49555.56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通知后补扣的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777.7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777.7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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