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08年3月17日,庄某出资10万元设立康达个人独资企业,庄某聘请辛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辛谋对外业务签订的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过庄某同意。10月6日,辛谋未经庄某同意,以康达企业名义向杨某订购价格为3万元的货物。庄某拒付货款。08年11月7日,由于康达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庄某决定解散该企业,于是债务人杨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11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岳某为清算人,对康达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证,康达企业和庄某的资产及债券债务如下1,康达企业欠税2万元,欠职工工资4万元,欠社会保险费2.5万元,欠杨某3万元,合计债务11.5万元。2,康达企业的银行存款0.5万云,资产折价9万元。3,庄某在某合伙企业出资8万元,占30%的出资额,庄某每年可以从这个合伙企业分得约3万元利润。
分析辛某10月6日以康达企业名义向杨某购买的价格为3万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辛某是代表企业对外进行贸易,内部的金额限定是不被外人所知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样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除非交易对象明知辛某无权代表公司进行那样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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