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售卖“加油卡”该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一:加油站销售不记名卡,即面值固定,不可以充值,类似于商场的购物卡,可以在加油站消费油品和非油品,请问此卡的开票方式是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问题二:某石油公司营业部,销售加油卡取得预收款时是否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实现异地销售时,是销售企业开具专票还是由营业部开具专票?
每次琢磨税政问题都如抽丝剥茧般层层深入,思路逐渐清晰。
目前,加油站发售的“加油卡”主要有两种: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是储值卡,实名制,包括个人卡和单位卡,分别凭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办理,记名卡可以挂失;不记名卡,固定面值,一次性充值,虽然凭有效证件办理,但本身不记名、不挂失。
对于加油站售卖的“加油卡”应按哪种方式开票,最主要的判定是加油卡的类型。
第一种情况,单位记名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时间为2002年,当时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加油卡实名制可堵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漏洞,按照2号令出台背景,加油站售卖的单位记名卡可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开具发票,实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发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普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不可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规定,只有成品油部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售卖加油卡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不记名卡和个人记名卡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加油站发售的不记名卡和个人记名卡均应按单用途卡管理,即售卡时可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消费时,不得再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售卡方并未提供商品或服务,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的发票只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最后,针对目前加油站的运营情况,强调以下观点。有纳税人认为加油站便利店经营的商品中有与车辆维修和保养相关的车用品,如润滑油、助燃剂等,不属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里的单位记名卡,应允许开具专用发票。对此,我不能苟同,原因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明确规定:发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讲的就是成品油!唯有销售成品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销售非成品油,不能满足2号令规定的话,应按53号公告要求,销售单用途卡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资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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