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8大填报错误”!
项目一:《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在“103资产总额(万元)”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
2、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3、年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司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哪些总机构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2)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5、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项目二:主表“税金及附加”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财会[2016]22号)
2、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项目三:《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该表中有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各有何区别?
(1)“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业务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业务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何区别?
(1)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2)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
项目四:《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对于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业务,在视同销售价格确认上,应以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并非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国税发〔2009〕31号)
项目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2、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并非永久不确认收入,在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项目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实际发生额往往数据的确认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影响实际发生额数确认的来源。
2、限额扣除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是以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而并非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项目七、《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的填写,一定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已经享受了加速折旧后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但由于会计核算中未进行加速折旧的核算,不得享受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也无需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项目八:《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此表的填报是在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时,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并非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所谓完成搬迁的年度是指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3)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4)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资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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