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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和“免税项目所得”的相互抵减

发布于 2018-02-06 14:28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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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和“免税项目所得”的相互抵减


一、应税所得为正,免税所得也为正

二个所得都为正的情形下,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必为正,该行金额为二个所得的合计数。因为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不为负,须填写7020所得减免表,通过7020表的计算,算出所得税上的“所得减免额”,并带入主表20行“所得减免”,从而实现真正的“免税的免税,缴税的缴税”。


二、应税项目所得为负,免税项目所得为正

应税所得为负,免税所得为正不外乎以下二种情况:

1、应税项目的亏损额小于免税项目的盈利额(如应税所得-100,免税所得300)。这种情况下,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 须填写7020所得减免表,该表合计行第11列所得减免额为300。在填写主表20行“所得减免”栏时,根据填表规则: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0000第19行。也就是主表20行填写200,在计算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0。


这种情况下结转以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又是多少呢?来看下6000弥补亏损表的填写。6000表第2列第6行本年“可弥补亏损所得”是本年度亏损可结转以后弥补的金额,根据填表规则,本栏金额等于主表“19行-20行”,即为200-200=0。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当应税项目的亏损额小于免税项目的盈利额时,应税的亏损被免税的所得全部抵减了,和以前政策相比,企业少了一块可弥补的亏损。


2、应税项目的亏损额大于等于免税项目的盈利额(如应税所得-300,免税所得100)。这种情况下,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 不须填写7020所得减免表。意思就是免税的所得在免税前已被应税所得抵减,无须再考虑享受免税待遇。


这种情况下结转下年的“可弥补亏损”又是多少呢?来看下6000弥补亏损表第2列第6行的填写。上次也讲到,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数字为负数,直接把19行数字抄在这里,该项金额即为-200,这个金额就是所得税上的本年亏损数,也就是下年计算所得税时的“上年可弥补亏损”。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当应税项目的亏损额大于免税项目的盈利额时,应税的所得先被免税的所得抵减,抵减后的余额作为“可弥补亏损”再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和以前政策相比,企业少了一块可弥补的亏损。


给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的相互抵减作个简单的小结:

1、以前是政策上明确二个所得,互有盈亏,可以抵减。但由于申报表设计不支持等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2017年度起,根据表格的设置,二个所得必须相互抵减。


2、对纳税人来说,免税项目如果亏损,不但可以抵减当年的应税项目所得,还可以作为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和以前相比,这是个实实在在的利好。


对纳税人来说,应税项目如果亏损,免税项目盈利,应税项目的亏损会先被免税项目抵减,抵减不完的再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相当于可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少了一块,对纳税人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孬。


3、对税务部门来说,企业免税项目的亏损,也是影响当年或者以后年度所得税的“真金白银”,要转变观念,一视同仁,象管应税项目一样,把免税所得也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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