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对象VS发行对象,《经济法》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发布于 2018-01-31 11:03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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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VS发行对象,《经济法》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1.《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


【提示】“1”适用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2”适用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即对于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人数的问题,上市公司有严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但是不超过10名,仍旧在不超过200人的范围内,前后并不矛盾。


【链接】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不少于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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