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的解除”2018年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1-30 11:09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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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的解除”2018年考试笔记


1.约定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链接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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