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11章负债及借款费用)下

发布于 2018-01-18 10:0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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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第十一章 负债及借款费用(下)


[基本要求]


(一)掌握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容

(二)掌握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三)掌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四)掌握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五)掌握借款费用的范围和确认原则

(六)掌握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和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七)熟悉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八)了解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考试内容]


第二节 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二、应付债券


(一)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额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二)一般公司债券


利息调整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费用,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利息。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照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简称“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企业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一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融,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一一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一)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人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企业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资产


企业购买资产有可能延期支付有关价款。如果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所购资产的成本应当以延期支付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的范围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对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但是,承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属于借款费用。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可包括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该部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只有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有关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的原因必须是非正常中断,属于正常中断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人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3.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二)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对于企业发生的专门借款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否则,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借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


(三)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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