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点:保险期限

发布于 2018-06-28 16:52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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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点:保险期限


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将在10月27、28日进行,目前,各省的报告公告尚未发布,报名时间预计在7月中旬发布,各位考生可关注各省人事考试网或关注考无忧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网。下列是考无忧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的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点:保险期限,供各位考生参考!


【考点】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

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2)试车期

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保证期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保险期限的延长

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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