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建发〔2017〕18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前,年龄不满60周岁且已完成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可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
(四)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材料附件须每页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三、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附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本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限届满,现申请延续注册。本人承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或自行完成)继续教育所要求的120学时。
现聘用企业(公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