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二章知识点1:​贷款风险

发布于 2017-09-01 11:26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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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二章知识点1:贷款风险

 

一、贷款分类的含义和标准

 

1.贷款分类的含义

贷款分类是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银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贷款分成不同类别的管理过程。贷款风险分类是指银行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根据审慎性原则和管理需要,定期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分析归类的管理过程。

贷款风险分类不同于一般简单的分类管理,而是提高银行信用文化和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核心手段。银行工作人员在对每一笔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贷款风险分类程序,使用,专门的风险分析方法,熟练掌握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综合并深入地分析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正确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从而对贷款风险进行科学、正确的分类。

 

2.贷款分类标准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商业银行可按贷款风险程度的高低至少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又称为“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标准是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其主要影响因素是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具体来说,我国银行业对于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详细展开:

 

(1)正常贷款。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贷款的标准具体如下:

①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②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关注贷款。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关注贷款的标准具体如下:

①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②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④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⑤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⑥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⑦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⑧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⑨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⑩宏观经济、市场、行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⑪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的价值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⑫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付息的;

⑬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⑭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N)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⑮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3)次级贷款。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次级贷款的标准具体如下:

①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②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质)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③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④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⑤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⑥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⑦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⑧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⑨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⑩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90天(含)。

 

(4)可疑贷款。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定的损失,可疑贷款的标准具体如下:

①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②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③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④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⑤改制后,借款人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⑥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⑦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⑧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⑨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⑩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损失贷款。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损失贷款的标准具体如下:

①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银行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②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③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④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银行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⑤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以偿还所借债务,亦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⑦由于上述各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⑧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各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⑨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⑩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⑨银行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⑩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⑩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贷款损失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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