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提出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推荐。个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七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省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并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样,提出专业专家评议组人选和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报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专业,评审工作应划分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本专业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凡符合规定评审条件的,须经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推荐到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向高评委推荐。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通过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水平的任职资格。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赞同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根据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报批人员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每项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相应学历任职年限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期任职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
(二)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行政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
(三)已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谎报业绩者延期3年。
第二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评审,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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