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 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卫生系列法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7号)“附件5: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卫生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用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一)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临床诊断、计划生育等。
(二)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
二、中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及中西医结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预防医学与卫生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药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或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护理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与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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