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环节,提高评审质量
(一)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定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等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各各系列(专业)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按评委会所属,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申报工作开始前至少一个月公布。从2016年开始,不再统一制定《山西省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及审核工作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月底前结束。
(二)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程序。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具备条件的单位由7人以上同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评议组(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各单位组织申报时要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从2016年起,不再进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3]625号)中“除个别经批准实行职称评聘分开的单位外,今后事业单位没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精心组织答辩评审工作。各系列(专业)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评判作用,以能力、业绩、学术水平评价为重点,把专业答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答辩。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等次人数比例掌握在3:6:1。各系列(专业)高评会的评审结果,即通过率,原则上应掌握在80%左右。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全省各职称工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和政策研究,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精神,对职称评审需提供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原则上予以取消,申报人员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畅通申报渠道。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五)加强各级评委会管理。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要做好评委会换届和评委库成员动态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允许的学科专业和范围组织评审;要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审核、执行评委的遴选、答辩、考试、评议、表决、结果公示、资格备案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做好评审结果的备案审批工作。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在评审会结束、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须将《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和《任职资格名单》(见附件1、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中评委办事机构要及时将《任职资格备案表》和《任职资格名单》报相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将批准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表》(见附件3)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邮件信箱:sxrstzjczc@126.com)。
三、落实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各职称评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要按照“六权治本”的原则,制定职称评审有关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制。评委、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负责任,不执行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对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废止评审结果,直至撤销评审权。
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申报评审材料,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至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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