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南
职权名称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咸阳市教育局 | 咨询电话 | 029-33328033 |
责任科室 | 人事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33328269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咸阳市教育局(中华路中段)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社会申报人员及当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
办理材料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
事项编码 | 61040000004XK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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